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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泽珲2024互联网法治论坛暨四川师范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年会综述
时间:2024-12-22 17:55:45   来源:四川省互联网学院   查看:1959

20241221日上午,由四川省互联网学院和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指导,四川师范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数智时代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论坛成功召开。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委网信办、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市公证处等单位的知名学者、专家以及非遗传人等受邀出席本次论坛。

本论坛开幕式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华教授主持,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山教授在开幕式中发表致辞,四川师范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杨小兰教授宣布年会征文获奖名单并为获奖代表颁发了荣誉证书。

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王中平律师、互联网业务工作部副部长袁婷婷律师、互联网业务工作部委员雷敏律师、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运营总监白鹭被聘为互联网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次论坛分三个单元,分别是嘉宾主旨演讲”“数智时代下的传统知识及其法律保护主题研讨和数智时代下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主题研讨。经各发言人授权,发言详情将作为笔谈发表至《师大·西部法治论坛》(2024),以下是各发言人的发言概述。

01.第一单元|嘉宾主旨演讲

陈山院长主持第一单元的嘉宾主旨演讲

本单元的演讲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郭禾教授和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陈虹副教授。

郭禾教授带来的演讲是《传统知识适用私权保护吗?》。

郭禾教授从问题发端,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目的的思考,最后总结私权保护模式面临的困境。对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郭禾教授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四项特征:一是祖上创造,而非今人创造;二是传承至今,而非已经失传;三是具有非物质属性,辅之以少量物质材料;四是属于人类文化的符号或文化的表现形式。

郭禾教授继而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文化传承,用私法保护无法促进其传承,甚至与知识产权的基本规则相悖。中国需要对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充分的重视,尤其对那些濒临失传的遗产,更应当以公权力给予适当的干预,从而保证其正常的传承。

陈虹副教授带来的演讲是《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安全》。

陈虹教授指出,现今政策和公司关注的重点是数据相关的问题,数据已处在和资本、人才、土地同样重要的地位,数据只有利用起来才能发挥其价值。随着社会发展,数据安全不断产生新风险,而80%的数据泄漏风险来源于内部。内部人员缺乏数据安全意识,在数据保护能力方面欠缺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人权益受损。

陈虹教授据此提出要建立数字全生命周期安全,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共享到数据销毁,以数据安全防护技术和新兴的数据安全合规技术为手段,对内以监控为主,对外以安全、有序的流通控制。

02.第二单元|数智时代下的传统知识及其法律保护主题研讨

杨小兰教授主持第二单元的主题研讨。

步打球非遗传人、成都市曲棍球协会常务副会长王振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王晓,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郑睿,四川师范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左梓钰进行主题报告。

王振芳副会长以《非遗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存在的风险及解决办法探讨》为题,从非遗运动步打球出发,探讨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挑战。她引出了对于未来数字化博物馆的构想,以及在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如文化产品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王振芳副会长呼吁法律专业人员对非遗事宜予以公益支持,推动非遗的商业转化,并加强相关法律保护。

王晓法官以《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为题,分析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于明确数据持有者权益的重要性。王晓法官从现实案例出发,说明引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概念及其意义,指出数据要素登记的目的是促进数据的合规流通和高效利用。

王晓法官还指出,数据若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需满足特定知识产权的具体条件,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要求数据来源合法、处理合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郑睿检察官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路径探究》为题,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概念与认定问题,指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适用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之处,并就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进行阐释。

郑睿检察官指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代表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由检察机关代表不特定多数人提起公益诉讼,避免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诉讼主体等争议性问题。

左梓钰博士以《论我国地理标志概念应坚持风土标准》为题,从关于地理标志风土标准的存废之争出发,回溯了地理标志概念的发展史,理清地理标志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我国现实说明我国地理标志概念宜坚持风土标准的正当性。

03.第三单元|数智时代下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主题研讨

左梓钰博士主持第三单元的主题研讨。

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媛媛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彭昕博士和谢平尧博士进行主题报告。

李媛媛主任以《健康医疗数据合规——以医药企业为例》为题,从医疗数据的搜集、储存、利用和保护四方面,分析了数据流通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指出数据合规建设的必要性,阐释了数字时代下法律与技术相辅相成的关系。

李媛媛主任强调,数据流通对于监管要求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法律还是技术人员,我们在这个领域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彭昕博士以《数智时代下互联网法治案例教学的现实需求与实现路径》为题,从案例教学出发,阐释了案例教学对数智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彭昕博士指出,案例教学既可以弥补当前互联网法治教材和课程设置的双重薄弱,又可以帮助学生跨越理论与实践的鸿沟,还可以契合网络或数据法学这交叉新兴学科的领域特色。

谢平尧博士以《互联网+”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发展》为题,就法学教师如何结合人工智能辅助教学和人才培养进行阐释。

谢平尧博士指出,法学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首先是使学生掌握最基础的法律知识,这是将人工智能与法律应用结合的前提;其次,需要对学生的技术素养进行培训,技术应用,如利用AI模型,能帮助培养我们的创新思维,也能增加我们的实践能力。

最后,本论坛在杨小兰主任的总结中圆满闭幕。

杨小兰主任指出,本次会议虽只有短短三个小时,但涉及的知识面很宽,既有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考,还有对数据这个生产要素的思考。本会议不仅有技术领域和法学领域的对话,也有理论和实践的思想碰撞,为我们中心继续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了很多的思路。

编辑:四川省互联网学院